针对建筑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的设计,在现有的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和相关规范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如《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2003等。
然而,现有的这些规定由于实施的年限较早,基本适用于不具有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幕墙。在面对幕墙式建筑时,其有关建筑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的规定已满足不了实际情况的需要。为此,公安消防部门出台了相关管理文件,与之关联的技术规范也正在作进一步的修编和完善中。
1)在公通字[2009]46号《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五条中规定,“幕墙式建筑当建筑高度小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或B1级。其中,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采用金属、石材等非透明幕墙结构的建筑,应设置基层墙体,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外墙耐火极限的有关规定;玻璃幕墙的窗间墙、窗槛墙、裙墙的耐火极限和防火构造应符合现行防火规范关于建筑幕墙的有关规定;基层墙体内部空腔及建筑幕墙与基层墙体、窗间墙、窗槛墙及裙墙之间的空间,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2012年8月20日对在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的(报批稿)发出征求意见通知。在此报批稿中,第6.2.10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性实心墙或防火玻璃墙。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当建筑未设置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外墙体时,双层幕墙中靠室内侧的幕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可开启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C类防火窗。”在第6.7.7条中,也根据公通字[2009]46号规定,对幕墙式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3)正在修编的《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和《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作了更详细的要求。如对玻璃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设计,提出沿窗槛墙或防火裙墙的上部和下部宜各设一道楼层间水平防火封堵;明确提出当采用一道防火封堵构造时,防火封堵构造宜设于窗槛墙或防火裙墙的下部;对防火封堵缝隙宽度不大于200mm时,上层水平防火封堵构造可采用岩棉或矿棉压实封堵缝隙后,上覆防火密封漆的构造做法。
4)新编制的《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报批稿)规定,采用人造板材幕墙结构的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实体墙,该实体墙上沿至层间水平防火封堵构造上沿的高度应不低于0.8m;人造板材幕墙与每层楼板、防火分区隔墙处的建筑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其耐火性能应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相邻的楼板、防火间隔墙的耐火性能要求;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应具有伸缩能力、密封性和耐久性;遇火时,在规定的耐火极限内应保持完整性、隔热性和稳定性。防火封堵系统所使用的材料应满足《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有关缝隙封堵材料的要求;幕墙与楼板、防火分区隔墙间的缝隙采用岩棉或矿渣棉封堵时,其填充厚度不应小于100mm;其支撑材料应采用厚度不低于1.5mm的镀锌钢板或其它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燃无机复合板》GB25970中规定的、且名义密度ρ不小于1.5g/cm3、厚度不小于10mm的不燃无机复合板;承托板与幕墙结构和主体结构以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封堵材料》GB23864规定的缝隙封堵材料、防火密封胶或《建筑用阻燃密封胶》GB/T24267规定的建筑用阻燃密封胶进行有效的密封。
5)在2010年9月1日实行的《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保温系统建筑构造》10CJ16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参考图中,也已根据公通字[2009]46号文的规定,增加了防火隔离带相关材料的技术性能要求和相关构造,对幕墙式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火隔离带作了明确规定。